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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善平与徐善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善平,徐善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善平,男,,汉族,徐州市光荣巷小学教师,住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善成,男,,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户森,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善平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善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被上诉人徐善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户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审判长  吴艳丽审判员  石镜霞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牟天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