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凌会杰、定州市通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异39号异议人:凌会杰,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通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南街紫锦园东商13号。被执行人:成芝龙,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鹿建哲,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定州市通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芝龙、鹿建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凌会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凌会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凌会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凌会杰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肖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