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武孝春与王冠、刘亚丽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孝春,王冠,刘亚丽,王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武孝春,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冠,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亚丽,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系王冠之妻。被执行人:王等学,男,现年50岁,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武孝春与王冠、刘亚丽、王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向王冠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便下落不明;刘亚丽在履行3万元后,外出下落不明,电话联系称其在兰州或银川,不告知具体地址;王等学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冠、刘亚丽经营的“宁县平子王冠水产旗舰店”关门歇业,本案现与(2017)甘1026执673、684号案件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孝春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知王冠、刘亚丽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申请执行。本院已将王冠、刘亚丽、王等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做出限制消费令,对王冠、刘亚丽做出了拘留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博彦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