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新民与谭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民,谭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974号原告:刘新民,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谭春艳,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刘新民与被告谭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新民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民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新民负担。审 判 长 王毅辉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人民陪审员 曾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