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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新民与谭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民,谭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974号原告:刘新民,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谭春艳,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刘新民与被告谭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新民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民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新民负担。审 判 长  王毅辉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人民陪审员  曾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