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新丰与李星星、韩燕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新丰,李星星,韩燕伟,贾命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夏新丰,男,199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委托代理人傅培浩,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星星,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韩燕伟,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贾命锐,男,1996年5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夏新丰与李星星、韩燕伟、贾命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李星星、韩燕伟、贾命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夏新丰132505.22元。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夏新丰负担7元,由被告李星星、韩燕伟、贾命锐负担579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李星星、韩燕伟、贾命锐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夏新丰)。因李星星、韩燕伟、贾命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夏新丰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309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XX审判员 徐澄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