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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与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高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66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东街67号。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房地产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员工,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北街一户区八组。被告高某,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赤峰房地产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管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润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