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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7)陕100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陕西吉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陕西吉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l7)陕1002民初1551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陕西吉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锁劳,经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陕西吉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20日,原告向商州区贺嘴建设管理处缴纳了129051元购房款,认购了房屋一套。2009年12月20日,该管理处与被告就贺咀城市新村联合建房项目的建设事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原告在内的集资建房户的基建项目移交给被告,由被告负责工程建设并向购房户交付房屋。被告工程完工后一直没有向原告交房。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位于商州区怡翠山庄住宅小区的2号楼1单元4楼西户房屋一套。审理中被告同意交房,但原被告对被告补缴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数额发生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被告陕西吉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补缴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55093元。被告陕西吉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原告杨某某付清上述费用时,向原告杨某某交付位于商州区怡翠山庄住宅小区的2号楼1单元4楼西户房屋一套。二、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三社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