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海龙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海龙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199号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呼广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海龙,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海龙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