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5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乐亭县泰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泰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224号原告:乐亭县泰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马头营镇曹庄子村。法定代表人:陈立征,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平,董明月,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法定代表人:王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荣,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亭县泰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亭县泰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亭县泰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灼审判员 张克家审判员 万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郝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