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斌诉被告程双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程双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912号原告:李斌,男,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现住湖北省麻城市开发区。被告:程双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程双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2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