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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某1与钟某2、钟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1,钟某2,钟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458号原告:钟某1,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王美英,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钟某2,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钟某3,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全南县。本院受理原告钟某1与被告钟某2、钟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1承担。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