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某1与钟某2、钟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1,钟某2,钟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458号原告:钟某1,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王美英,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钟某2,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钟某3,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全南县。本院受理原告钟某1与被告钟某2、钟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1承担。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