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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国发与吴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发,吴宝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866号原告:郭国发,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吴宝安,男,1968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原告郭国发与被告吴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郭国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国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郭国发负担。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