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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庆先与何道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庆先,何道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吕庆先,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何道位,男,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关于吕庆先申请执行何道位、云南海基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云0381执1257号。本案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7日,申请人吕庆先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廷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