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青理与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安阳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理,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安阳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650-3号原告:赵青理,男,1968年8月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安阳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安阳城村。法定代表人:王战立,村委主任。原告赵青理诉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安阳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青理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青理撤诉。案件受理费5321元,减半收取2660.5元,由原告赵青理承担。审 判 长 肖凌峰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人民陪审员 申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史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