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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新东方新材料有限公司、辽宁金和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东方新材料有限公司,辽宁金和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恢35号申请人:山东新东方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曲阜市东宏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99369-0。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金和塑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28175-3。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双台子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徐延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孔国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