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3930、39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建福、吕雅玲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建福,吕雅玲,深圳市鸿联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3930、39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办事处和平东路清湖地铁口C出口旁金銮国际商务大厦(弓村商业大厦)16楼1608、1611、1612房,组织结构代码05897786-9。法定代表人黄东林。被执行人吕建福,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吕雅玲,女,汉族,1983年11月24日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鸿联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座1606,组织机构代码67484440-2。法定代表人陈炜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建福、吕雅玲、深圳市鸿联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偿还货款本金239022.37元及利息、罚息,公告费39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638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部门查证,扣划被执行人吕雅玲存款人民币2625.33元,扣划被执行人吕建福存款人民币2513.0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138.37元,先行支付(2017)粤0306执3931号案后,该案还余人民币11241.63元未履行,(2017)粤0306执3930号案全部未履行;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持股信息;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证,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建福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子,车辆未拖扣,暂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锐审判员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