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方华与袁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华,袁骏,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2234号原告刘方华,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袁骏,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3幢1-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987559W。法定代表人徐万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华诉被告袁骏、第三人重庆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方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方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方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