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骆剑威与骆能展、薛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剑威,骆能展,薛卫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189号原告:骆剑威,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骆能展,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薛卫君,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剑威诉被告骆能展、薛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剑威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骆能展、薛卫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剑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剑威撤回对被告骆能展、薛卫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骆剑威承担。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