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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骆剑威与骆能展、薛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剑威,骆能展,薛卫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189号原告:骆剑威,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骆能展,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薛卫君,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剑威诉被告骆能展、薛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剑威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骆能展、薛卫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剑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剑威撤回对被告骆能展、薛卫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骆剑威承担。审判员 仇 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