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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行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州享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享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4行终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享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宁区武青北路6号听松大厦303室。法定代表人刘大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峰,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吴新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晓翔,该局干部。第三人徐金萍,女,1980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上诉人常州享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健公司)因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行初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享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生物科技产品研发以及化妆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用电器销售,住所地为天宁区武青北路6号听松大厦303。徐金萍系享健公司员工,从事营销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人事聘用合同。2015年12月27日下午15时30分许,徐金萍搭载同事薛静前往香梅花园邀请客户参加公司营销活动,沿延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延陵路578号门口时与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6年1月14日经常州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同年6月13日,徐金萍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补正市人社局于同年6月27日予以受理,并向享健公司发送举证通知书,举证期内享健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2016年8月25日,市人社局经调查作出常人社工认字[2016]第20349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徐金萍在邀请客户参加公司产品展销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享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享健公司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间并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方面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市人社局提供的聘用合同、徐金萍及公司同事陈述意见和调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路线图、病历资料以及徐金萍提供的仲裁裁定书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徐金萍系在前往香梅花园邀请客户参加公司活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徐金萍作为公司营销人员,其邀请客户参加活动系正常履职行为,故事发地点以及时间均具有合理性,其受伤系在履职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享健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享健公司负担。上诉享健公司上诉称,员工晚饭后休息片刻系正常的事,符合人体自然规律;死者姜丽海长期居住在浴场内,晚饭后休息时间外出购买香烟,属于合理时间内的下班途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固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徐金萍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和据此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徐金萍在申请工伤过程中提供的人事聘用合同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路线图等证据材料,结合市人社局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对徐金萍和薛静旭所作的调查笔录,市人社局认定“2015年12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徐金萍搭载同事薛静前往香梅花园邀请客户参加公司产品营销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6年1月14日经常州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这一事实,证据确凿。市人社局据此认为徐金萍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常州享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翟 翔审 判 员  李连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峰书 记 员  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