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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柯某妨害公务、扰乱法庭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男,1958年1月1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镇盛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经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覃勇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良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及其辩护人覃勇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一、扰乱法庭秩序罪2016年1月12日15时许,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茂南区人民法院五楼第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朱某2诉林某1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审理期间,到庭参与旁听的被告人柯某在林某1的代理律师黎某1答辩时,因不满黎某1的辩护意见,冲向被告席对林某1和黎某1进行辱骂、推撞、殴打,不但不顾主审法官陈某1的制止,反而推撞主审法官陈某1,藐视法庭纪律,继续在法庭上大吵大闹,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被迫休庭。黎某1被柯某殴打致鼻部受伤,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1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二、妨害公务罪2016年10月26日19时许,茂南公安分局镇盛派出所民警陈某2带领协警何某等人在茂南区镇盛镇白沙龙舟坡路口依法设卡查车。被告人柯某因其战友李某2无证驾驶的摩托车被查扣,便驾驶号牌为K3557D的白色摩托车赶到现场,以其与李某2是退伍军人为由,要求执法人员对李某2的摩托车予以放行。遭拒绝后,柯某便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并拒绝向执法人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接受调查。现场执法人员将柯某带回镇盛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柯某被带回镇盛派出所大厅后,仍然不配合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继续辱骂执法人员,并挥拳殴打在场协警何某左脸部,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柯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推撞司法工作人员,辱骂、殴打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辩称:我没有扰乱法庭秩序,没有妨害公务,我没有犯罪,不认罪。辩护人覃勇进辩称:一、关于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柯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辩护意见。柯某在2016年1月12日15时许在参加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五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朱某2与林某1离婚诉讼庭审旁听时,确实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但其情节较轻,没有达到需要用刑罚予以处罚的程度。二、关于对柯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指控。1、我们现在要清楚的是柯某何时、在哪里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什么职务?2016年10月26日19时许,茂南公安分局镇盛派出所民警陈某2带领协警何某等人在茂南区镇盛镇白沙龙舟坡路口依法设卡查车。这清楚地说明了当时所谓的公务是公安人员在白沙龙舟坡路口查车。而柯某到现场时无论是否有辱骂现场执法人员的行为,但是绝没有发生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在与现场的公安人员发生争执后,现场执法人员以柯某酒驾为名将其带回镇盛派出所,柯某就离开了执法现场,不存在阻碍当时执法人员设卡查车的公务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2、何某只是协警,并非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本身并无执法权。现场视频显示,柯某是在何某要将其控制进办案区时,才回手打何某的。3、何某当时在执行什么法?为什么打了何某左脸一下,造成轻微伤就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到底是什么执法工作无法进行?4、柯某打伤何某是发生在派出所内,已离开了派出所设卡查车的执行公务现场,在派出所内即使柯某不配合调查,不能将嫌疑人不配合对自己的调查都定性为妨害公务吧。而且柯某打伤何某只是针对自己受到的待遇不服而出手的,并不是也不可能为了阻碍派出所设卡查车的执法行为。因此,本律师认为柯某在派出所内的行为并不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事实上也没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将柯某在派出所内所发生的行为定性为妨害公务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柯某扰乱法庭秩序、在派出所内打人其行为均为不当。但柯某毕竟是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老兵,也曾为国家出生入死。其本人也曾遭遇严重车祸,造成严重残疾,因而他在社会上遇到一些自认为不公平的事时,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容易产生冲动,现经过了十个月的看守所羁押,他自己也认识到了错误,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已知道悔改。其所受到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本律师建议法庭念在其也曾为国家出生入死,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精神,对柯某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扰乱法庭秩序罪2016年1月12日15时许,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茂南区人民法院五楼第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朱某2诉林某1离婚纠纷一案。法庭审理期间,到庭参与旁听的被告人柯某在林某1的代理律师黎某1答辩时,因不满黎某1的辩护意见,冲向被告席对林某1和黎某1进行辱骂、推撞、殴打,不但不顾主审法官陈某1的制止,反而推撞主审法官陈某1,藐视法庭纪律,继续在法庭上大吵大闹,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被迫休庭。黎某1被柯某殴打致鼻部受伤,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1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二、妨害公务罪2016年10月26日19时许,茂南公安分局镇盛派出所民警陈某2带领协警何某等人在茂南区镇盛镇白沙龙舟坡路口依法设卡查车。被告人柯某因其战友李某2无证驾驶的摩托车被查扣,便驾驶号牌为粤K×××××的白色摩托车赶到现场,以其与李某2是退伍军人为由,要求执法人员对李某2的摩托车予以放行。遭拒绝后,柯某便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并拒绝向执法人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接受调查。现场执法人员将柯某带回镇盛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柯某被带回镇盛派出所大厅后,仍然不配合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继续辱骂执法人员,并挥拳殴打在场协警何某左脸部,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一、扰乱法庭秩序罪证据(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茂南分局官渡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柯某扰乱法庭秩序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报案、立案的经过。2、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旁听人员柯某、朱某1新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12日15时,主审法官开庭审理朱某2诉林某1离婚案开庭期间,旁听人员柯某、朱某1新等人在法庭上冲击法庭、推撞、辱骂法官和律师等人的情况经过。3、柯某对法庭视频截图照片三、四、五的指认:证实被告人柯某对其扰乱法庭视频截图照片予以确认。4、茂南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案其他在场人未能联系。(二)证人证言1、伍某(庭审书记员)证言:证实在开庭期间,坐在旁听席的柯某突然冲向黎某1律师和被告林某1,情绪十分激动,大声辱骂律师,对黎某1律师和被告林某1进行推撞,主审法官陈某1立马站出阻拦制止,其他的旁听人员也跟着冲上去,场面十分混乱,柯某还用力将主审法官陈某1推倒在另一边,将黎某1律师逼至审判区的右边一角,鼻子被碰伤出血。2、陈某1(庭审法官)证言:证实其在开庭审理原告朱某2诉被告林某1离婚案中,轮到被告律师黎某1发表答辩意见时,坐在旁听席的柯某突然冲向被告席,用手指向黎某1律师和被告林某1,情绪十分激动,同时在旁听席的朱某1新也冲向被告席进行辱骂,推撞黎某1和被告林某1,我见状立即去阻拦制止,并叫书记员叫法警,同时又向领导汇报,柯某就把我推到审判区另一边,将黎某1律师逼至审判区的一角进行辱骂,在法庭吵闹得无法开庭,只好宣布休庭,我走出审判区时,看见黎某1律师的右鼻流血,她说已报警了。3、林某1(庭审被告)证言:2016年1月12日15时20分左右,我与丈夫离婚案开庭,在我的律师帮我辩护时,我丈夫的父亲朱某1新和约十个人在法庭上突然冲上去围住我的律师,然后丈夫的父亲朱某1新和他的一个战友就直接打了我的律师,后又向我跑过来,我丈夫的父亲朱某1新打了一拳我的腹部。之后法官和法庭的工作人员跑过来拦开了,我姐姐马上就报警了,后我看见我律师的鼻子流血了。4、林某2(林某1姐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2日15时20分左右,我妹妹与丈夫离婚案开庭,在开庭约15分钟,我妹妹的律师帮辩护时,我丈夫的家某朱某1新和约十个人在法庭上突然冲上去围住我妹妹的律师,然后我妹妹的家某朱某1新和他的一个战友就直接打了我妹妹的律师,后又跑过来打了一拳我妹妹的腹部。之后法官和法庭的工作人员跑过来拦开了,我就马上报警,律师的鼻子被打流血了。(三)被害人黎某1陈述:2016年1月12日15时许,我在茂南区人民法院五楼第七审判庭代理林某1打离婚官司。当时我正在发言时,突然原告方的父亲和他的战友一起从旁听席冲过来想打我和林某1,我见他们伸手打过来时,我就向后躲避一下,但被原告的父亲的战友用手打中了鼻子,他们二人仍继续追上来,虽然法官上来尽力阻拦,但仍然气势汹汹想打我,我跑到审判庭外面后,他们又追着林某1了,我的鼻子被打到,当时有流血。(四)被告人柯某供述和辩解:朱某1新组织了我等约十名战友捉到了朱某1新媳妇与人通奸。随后,朱某1新儿子起诉离婚到茂南区法院。法院开庭审判时,朱某1新组织我、郭某等十多人参与旁听。在法庭开庭期间,朱某1新儿子出示我们捉奸的照片证据时,朱某1新儿媳的代理律师居然说这些不是证据,我们一听就情绪激动了,我便起身走到该律师面前用手指着她骂,很快朱某1新及我们到场战友也上场。这样,我们便与法庭内的人员撕扭在一起了。我们双方彼此都有用手指对方,但我方没有动手打他们,最后那代理律师鼻子有出血,但我不知道出血的原因。开庭完毕我们就散了,我在场听官渡派出所所长问律师伤情况,该律师说鼻子有点血,没有打到其他地方,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五)辨认笔录1、林某1辨认笔录:证实柯某是扰乱法庭秩序并殴打她腹部的男子。2、柯某辨认笔录:“照片三”中用手指人的男子是我本人,我身旁的男子是朱某1新。“照片四”中的黑色西装、用手指人的男子是我,我用手指那女律师。“照片五”中我与戴眼镜的男子扭在一起吵架。(六)鉴定意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6]0048号(2卷95-99页):证实伤者黎某1右侧鼻翼划擦伤并鼻腔出血,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七)视听资料庭审视频光盘1张:画面显示2016年1月12日15时07分许,庭审期间,柯某冲入庭审区,情绪激动,手指律师,在遭到法官劝告制止时,仍推撞法官及律师。二、妨害公务罪证据(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立案的经过。(2)发案、立案、破案经过,事情经过,到案经过各1份:证实被告人柯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到案经过。(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柯某1958年1月1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茂南公通字[2016]111号《关于印发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加强社会全面巡逻设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南公安分局镇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派出所是依照统一部署设卡排查,属依法履行职权。(5)陈某2的人民警察证、何某是辅警的证明:证实执法人员身份情况。(6)视频调查资料:证实被告人柯某被从设卡执法现场被带回派出所的经过及被告人柯某在派出所殴打民警的经过。(7)机动车信息表、驾驶人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柯某的粤K×××××摩托车的信息情况,被告人柯某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8)被告人柯某对派出所视频截图照片一、二的指认。(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经查询未发现柯某的犯罪记录。(10)镇盛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柯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不是涉盗车辆,已返还给其家属。(二)证人证言(1)邓某1证言:2016年10月26日晚上22时许,我途经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白沙村范围供气站对出的路面时见到有公安民警在设卡查车,有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冲进派出所的设卡范围,不配合派出所的执法工作,并且不断用粗口辱骂现场设卡查车的民警、辅警,然后,派出所民警遂带该男子回派出所调查;因我在案发现场,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叫我前往派出所作证,在派出所我听说该名从设卡现场被带回的男子在派出所内用拳头殴打了派出所辅警的头部。(2)张某(镇盛派出所协警)证言:其证实2016年10月26日19时许,镇盛派出所按照上级部署,在白沙龙舟坡路口设卡查车。当时是由镇盛派出所民警陈某2带领何某、赵某1、邓某2、余某、李某3等九名协警执行公务。当时我与所长林某3、协警戴某、吴某在所内值班,没有参与去路面查车。2016年10月26日20时20分,赵某1、李某3等人驾车带了一名男子(后查实姓名叫柯某)回到镇盛派出所内的值班室门前,随后何某驾了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回到(后得知该摩托车是柯某所有,车牌粤K×××××)。回到所后,柯某说为什么要查他的车,我们解释说这是为查明是否有违法车辆,他说不能查他的车,然后不配合我所民警执法,不肯进入办案区,他在值班室门前的大堂大声辱骂我所人员“你们是狗!和你老婆叼”等。他大堂骂了约五分钟,严重影响我所的日常工作,何某依规要求柯某进入我所办案区,他不肯且继续骂我所在场的工作人员。还说“我就是不进去办案区,有种你们打我!”我们说不打你,请你配合进入办案区内,再说清事情。经多次劝说,柯某仍不配合,为不影响所内工作和秩序,何某扶着柯某的手臂,准备带他进入办案区,这时,柯某突然挥拳重重地打了一下何某的左脸部。其他在场派出所工作人员见状就强行将柯某带入办案区内,柯某进入办案区后,挣扎中用手中的摩托车头盔摔在长椅上,还称其被派出所摔烂了他的头盔和抢了他八千元钱。我所工作人员将柯某关在办案内后,他继续向我所工作人员叫骂“你们是狗!和你老婆叼”等。同日22时许,柯某被茂南公安分局刑侦一中队带到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处理,事情就是这样的了。(3)吴某(镇盛派出所联防队员)证言:2016年10月26日20时许,我在镇盛派出所参与值班,我们所的设卡组的民警陈某2、联防队员何某他们带了一名中年男子回来,我当时见到该名男子在一楼大厅处进入大厅,他在那里说他不进入的,说有本事就拉他进来。何某要将该名男子从大厅带进执法办案室,那名男子不配合,用手和何某在那里拉扯,我便上去将该名男子拦开,当时他用手指指着何某骂,我听到他骂“操你老婆的话”,我上去和何某一起将该名男子带进所内的执法办案室,进入派出所的办案中心后,他自己用手将他的头盔摔下地板。后来有几个称是该名男子的退伍战友过来到派出所了解是怎么回事,了解清楚后便离开了。后来我们派出所民警将该名男子带到茂南分局交给刑侦中队处理。在本次执法中,只有派出所的联防队员何某被他打了一拳脸部。(4)赵某1(镇盛派出所辅警)证言:在2016年10月26日晚上19时许,按照镇盛派出所领导的工作部署,派出所民警陈某2带领我、何某、李均泽等辅警共约11人在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白沙龙舟坡村村口供气站附近路段设卡查车,我们是驾驶一辆警车、三辆警用摩托车的,在设卡查车现场,我们拉好警戒线、放置警示“雪糕筒”,也在现场放置标识有:“警察查车车辆慢行”的警示牌,并且警车是亮着警灯的,我们参与执行的人员均头戴警用头盔、身穿警服、佩戴警用反光标志,我们陆续查到了约有三辆摩托车的驾驶人是不戴证件的,因此,我们便叫他们暂扣车辆在现场叫他们拿证件来,到了20时许,有一名年约50岁的中年男子独自一人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突然径直开进我们设卡查车的范围内,我们见状遂叫该名男子停车熄火,并告诉该男子出示驾驶证件,但该男子停车后便大声叫你们推车去得了,我们便叫该男子出示摩托车证件同时也闻到该男子身上有酒味,而该男子便大声用一些本地低俗粗口开始辱骂我们,然后,该男子便离开他的摩托车,并在一旁继续大声用一些本地低俗粗口继续辱骂我们,而他有一个朋友在旁边,他与他朋友交谈后便开始辱骂我们是狗;因他不断辱骂我们在围观群众里产生了不良反响并阻碍了我们继续执行设卡查车的公务,于是,我们便将该男子叫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而该男子遂上了警车,我及李某3驾驶警车带该男子回镇盛派出所,而何某则驾驶该男子的摩托车回派出所,期间,该男子打了几个电话给他的朋友叫他的朋友召集人马去镇盛派出所,并说要搞翻派出所。我们带该男子回到派出所后,我们叫该男子进入派出所,而该男子依然大声地用一些本地低俗粗口辱骂我们,并叫我们抓他进去,我们便说我们不抓他并叫他配合进来得了;该男子进入派出所里大堂后,依然继续辱骂我们,我们为了不使该男子影响正常办公秩序便叫该男子进入我们的办案区,而该男子不肯进入并继续辱骂我们,并叫嚣他就不肯入,要我们就抓他进入,我们回复他我们是不会抓他进入的;随后,何某欲拉该男子进入办案区,而该男子遂动手挥拳往何某的面部打了一拳,并用手指着我们继续辱骂我们;我们在场的工作人员见状便上前隔开该男子,但该男子依然在辱骂我们,我们继续叫该男子进入办案区,该男子进入办案区后便将自己的头盔砸下地砸烂了,也在不断打电话给他的朋友叫他朋友前来镇盛派出所;最后,我便开车回到设卡现场继续工作了。(4)陈某2(镇盛所民警)证言:2016年10月26日19时许,我所按照上级部署,所长林某3带领我和约10名治安联防队员在辖区的白沙龙舟坡路口设卡查车,查到20时许,查扣了几辆无证摩托车,所长林某3有公务离开去处理,我在白沙往市区方向的查车区进行盘查,这时我听见马路对面市区往白沙方向的查车区有人在很大声地叫骂,我望过去,见到是一名穿红色上衣带着黄色头盔的中年男子以及一名白色上衣的中年男子在和我所治安联防队员一起,于是我走过去看看发生什么回事,我走到那名红衣男子旁边,他站在路中间打电话,我怕有来车碰到他,于是就叫他走回路边配合检查,那名男子一边打电话一边对着现场另外一名白衣男子说叫什么战友过来,我听得不是很清楚,就说叫什么战友过来没有关系,先走回路边再说,那名红衣男子就开始骂我们:“你地班狗,吊你老婆。”我觉得很奇怪,就说你不要骂人哦,红衣男子说:“我就是骂你点啊,你敢捉我吗?”我说:“你如果骂人,我就捉你回去。”中年男子就说:“你绝对不敢捉我回去。”我闻到该男子全身酒气,怀疑他是喝酒了,故意过来阻碍我们依法设卡查车的,现场人多车多无法进一步盘查,加上他又不停打电话叫人,我担心到时会引起混乱,我就对该男子说:“我们在这里是执法的,你怎可以骂人,你骂人我当然要带你回去。”于是我就叫两名联防队员赵某1、李某3先行开车搭该名中年男子回所,同时叫联防队员何某将该名男子驾驶的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车主柯某)也开回所作进一步调查。后我向现场其他的治安联防队员了解到,该名红衣男子驾驶摩托车搭载一名白衣男子从市区方向速度很快径直向我所的联防队员开来,联防队员引导红衣男子到查车区。那名红衣男子刚停好车,就开始对联防队员粗言秽语不停谩骂:“你地班狗,你地是狗,吊你老婆。”而且满身酒气,联防队员叫他出示车辆证件,但是该红衣男子只是不停地骂,不配合工作,直到我从公路对面过来都一直在骂。了解完情况我们继续设卡查车直到21时多才收队回所。回所后,我向该红衣男子了解个人情况进行登记,但是他依然态度嚣张不肯配合,还是在粗言秽语骂人,言语之间表示出很强烈的仇视社会,仇视公务员。这时值班室外面来了有10多名中年男子,自称是该红衣男子的战友,并向我解释该红衣男子叫柯某(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文秀中长村1号),是越战退伍军人,今晚战友聚会喝了一点酒,请我们谅解。我将情况向所长林某3作了汇报,林所与该班越战退伍军人进行了交流,指示我将情况调查清楚,如果柯某没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可以让他先回去。但是柯某在与该班越战退伍军人交谈时,柯某污蔑我所联防队员在半路停车来到警车车尾控制室殴打他,抢了他8000元,回到所后又打烂他的头盔和手机,要求我所联防队员赔偿,否则要拉横幅上访。接着我所联防队员何某向我反映他们中途回来一直没有停车,反而是回到所后柯某打了一拳他的脸部。于是我按照林所指示调取了所内监控视频,还原了事实真相:我所联防队员开车搭柯某回到所值班室门口,柯某戴着头盔拿着手机在打电话,态度嚣张不肯配合进值班室,我所同志要带其进去,走了两步柯某突然挥拳打了一拳联防队员何某(身份证号码:)的左脸部,并且继续在粗言秽语骂我所联防队员,后我所联防队员强制带其进办案区,进去后,柯某将其戴着的头盔砸在长椅上,然后我所值班人员吴某叫其交出手机暂时保管,其当时还在打电话也将手机交出来给值班人员,我们并没有损坏其手机和头盔,中途更加没有停车殴打他和抢他8000元的情况。还原事实真相后,该班越战退伍军人表示不再干涉柯某的事情,全部离开了,根据上级安排,后将柯某移交茂南分局刑警一队处理。(5)李某2(又名李某2)证言:2016年10月26日20时许,我无证驾驶摩托车在镇盛镇白沙管区龙舟坡附近被民警盘查,我因担心摩托车被扣,便打电话叫战友柯某过来讲情,柯某驾驶摩托车到现场后出示优抚证,证实其与我都是退伍军人,要求执法人员放行,而遭到拒绝后,柯某便发飙起来,用粗言猥语辱骂执法人员,当场在执法人员要求柯某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柯某不配合,现场执法人员便将柯某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柯某被带到派出所十多分钟后,我与七八名战友也过到派出所,在所内我听派出所的民警说,刚才柯某打伤派出所人员,看在是退伍军人的份上不予追究,叫我们带柯某离开并进行教育,而柯某仍然大发脾气,不予配合,又不肯离开,之后我们多名战友也没法讲情,让派出所人员依法处理。(三)被害人何某陈述:2016年10月26日20时许,镇盛派出所民警陈某2带领我们所的联防队员赵某1及我等十多名联防队员,在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白沙龙舟坡村设卡查车。有一名中年男子驾驶一辆女装两轮摩托车经过查车卡口,我们办案民警依法表明是镇盛派出所民警的身份,将其拦停请其配合查车。该名男子被拦停后,明确说他没有驾驶证、行驶证的,叫我们民警及联防队员的妻子过来帮他取车回去,我们叫他注意语言文明,那名男子便骂我们民警和联防队员是冒牌,说凭什么抓他,并辱骂我们民警和联防队员是狗,并骂操我们老婆的话。我们民警和联防队员叫他注意语言文明,并依法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我们将其带回派出所后,我叫其进入派出所的办案区进行调查,他一直在那里辱骂我们是狗,操我们老婆的话。我便牵着他的手准备将他带进派出所,进入到派出所一楼大厅后他便用拳头打回头打到我的左脸,后来他一直用手指我的头继续骂我们是狗,操我们的老婆。我们将其请进派出所的办案中心,他进入后自己用手将他的头盔摔下地板,然后说是我们民警摔坏他的头盔和手机,后来我们派出所民警将该名男子带到茂南分局交给刑侦中队处理。(四)被告人柯某的供述和辩解:在2016年10月26日晚上在白沙路边供气站,我的战友名叫李某2被公安设卡查扣了摩托车,李某2打电话对我说公安说他的优抚证没有效,所以要查扣他的车,并让我赶去白沙路边供气站的设卡点,因为我们有参加过自卫还击战打越南,所以广东省民政厅颁发的优抚证,我当时驾驶摩托车赶到白沙路边供气站,后有公安人员要求我出示证件,我就对要求我出示证件的公安人员说“我邓你啊奶叼,我就系无俾”(就是不给证件的意思),之后有几名公安人员带我上有警察字样喷涂和警用灯具的警车上,车辆开动后行至镇盛大桥往茂名方向大约100米的地方,警车停靠在路边,在警车上的两名警察叫我下车并搜我的身体,我的钱包和证件均被警察搜出检查后给回我,期间警车停靠在路边大约10多分钟,后来我被带回到镇盛派出所一楼的其中一间房里面,后有四名至五名警察对我实施殴打,在对我实施殴打的过程中因为混乱导致我的头盔被砸烂并抢了我的手机,警察在对我实施殴打后我被带至另一个房间,在房间内我打开我的钱包检查一下,发现不见了8000元人民币。大概一个小时后,我看见我有十多个战友在镇盛派出所内,其实李某2也在内。后来我被带上喷涂有“茂南特警”字样的车辆带回茂南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在镇盛派出所内,所内的工作人员打了我的肚子,我遂还手打回他们,因此我们便扭打在一起了,最后他们抢了我手机。(五)鉴定意见(1)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6]1206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2016年10月26日受理并检验,伤者何某左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2)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茂公(司)鉴(化)字[2016]10099号:证实柯某的血液样本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乙醇含量。(六)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2份:经何某、赵某1辨认,证实柯某是2016年10月26日20时许妨害公务的男子。(2)被告人柯某对其在镇盛派出所内的指认照片2张:“照片一”中穿红色短袖带头盔的男子是我,我身边3个男子为警察;“照片二”中我与制服男子扭打在一起,其中有两名警察想打我,一名警察隔开我们。(3)陈某2对柯某在派出所内的视频截图予以辨认。(七)视频资料视频光盘10张(8张为讯问视频,1张为执法记录仪视频,1张为镇盛派出所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和派出所的监控视频证实柯某在设卡盘查现场辱骂民警及在派出所辱骂、殴打民警的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推撞司法工作人员,辱骂、殴打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同时,被告人柯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现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柯某、辩护人覃勇进辩称被告人柯某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柯某在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旁听一离婚案时,因不满代理律师的辩护意见,冲向被告席对当事人及其律师进行辱骂、推撞、殴打,不但不顾主审法官的制止,反而推撞主审法官,在法庭上大吵大闹,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被迫休庭。代理律师被柯某殴打致鼻部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该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伍某、林某2、陈某1、林某1的证言、被害人黎某1的陈述、被告人柯某的供述、辩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柯某辩称没有扰乱法庭秩序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覃勇进辩称被告人柯某的情节较轻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告人柯某、辩护人覃勇进辩称被告人柯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问题。经查,茂南公安分局镇盛派出所民警陈某2带领协警何某等人在茂南区镇盛镇白沙龙舟坡路口依法设卡查车时,被告人柯某去到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并拒绝向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接受调查,被现场执法人员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被告人柯某仍继续辱骂执法人员,并挥拳殴打在场协警何某左脸部,致何某受轻微伤。该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警察身份证明、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表,有证人邓某1、张某、吴某、赵某1、陈某2、李某1的证言,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辩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柯某辩称没有妨害公务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覃勇进辩称被告人柯某只是辱骂执法人员、打伤的民警是协警,没有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柯某犯数罪,依法应执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柯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扰乱法庭秩序的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奕文审判员  陈达维审判员  曹 登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