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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娟与李文明、郭志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娟,李文明,郭志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郭娟,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不识字,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李文明,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郭志彪,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郭娟与被执行人李文明、郭志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文明、郭志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娟,于2017-01-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明、郭志彪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郭志彪之父郭桃明代郭志彪履行了2750元,剩余部分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文明、郭志彪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郭志彪之父郭桃明代郭志彪履行了2750元,剩余部分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禄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翼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