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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宁市某某砖厂申请被执行人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宁市某某砖厂,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93号申请人常宁市某某砖厂,住所地常宁市松柏镇被执行人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住所地常宁市申请人常宁市某某砖厂申请被执行人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民二初字第6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宁市某某砖厂与被执行人唐某等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常民二初字第6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