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民辖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水秀新型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师锁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北环西路108国道旁。法定代表人:贾怡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7民初5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太谷县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谷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在太谷县,故应由太谷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7民初50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太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