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福炎与陈倩倩、杜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炎,陈倩倩,杜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民初1130号原告:黄福炎,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倩倩,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杜辉凤,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黄福炎与被告陈倩倩、杜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福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倩倩、杜辉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福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倩倩、杜辉凤立即偿还黄福炎借款15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判令陈倩倩、杜辉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倩倩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黄福炎借款,经双方结算于2016年10月13日向黄福炎出具《借条》,确认结欠黄福炎借款15万元。陈倩倩自借款后没有支付任何借款本息,该笔借款发生于陈倩倩与杜辉凤婚姻存续期间,属于杜辉凤与陈倩倩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为维护黄福炎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求。陈倩倩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杜辉凤与陈倩倩系夫妻,双方自2012年间认识并同居生活,后于2013年1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6月14日在永春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陈倩倩与杜辉凤在2013年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址在丰泽区前坂新村25号楼401号房屋一套,并共同经营过泉州市丰泽区顺源电器商行、丰泽区丰利汽车租赁中心、鲤城区一茜便利店、鲤城区加琪服装店等生意,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累累,迫于无奈,陈倩倩与杜辉凤只好向他人借款,边经营,边偿还旧债及利息。陈倩倩向黄福炎多次借款共计15万元属实,杜辉凤也是知情的,该债务属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现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杜辉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倩倩于2016年10月13日出具《借条》载明:“兹向黄福炎借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借款人:陈倩倩。2016.10.13。本人陈倩倩已收到黄福炎现金壹拾伍万整”,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另查明,杜辉凤与陈倩倩于201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14日在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以上借贷债务发生于杜辉凤与陈倩倩婚姻存续期间。杜辉凤与陈倩倩至今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陈倩倩向黄福炎借款,有陈倩倩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陈倩倩作为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黄福炎借款的义务。黄福炎请求判令陈倩倩偿还借款1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福炎与陈倩倩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黄福炎起诉后,陈倩倩未及时偿还借款,黄福炎请求判令陈倩倩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以上借贷债务发生于陈倩倩与杜辉凤婚姻存续期间,陈倩倩主张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杜辉凤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贷债务系陈倩倩的个人债务,故上述借贷债务应按杜辉凤与陈倩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黄福炎请求判令杜辉凤承担上述债务的共同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黄福炎的诉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陈倩倩、杜辉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倩倩、杜辉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福炎借款15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陈倩倩、杜辉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季阳速录员 董娟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