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100号原告: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五官村。法定代表人:蔡福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朝华,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庆,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桃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向顺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安新区行政中心贵州省贵安新区政务大厅*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孙洪亮。原告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市金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贵州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公司达成付款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支付首期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贵州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86元,由原告贵州宝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荣 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