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卿皓诉苏亚东、郑顺林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皓,苏亚东,郑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540号原告:卿皓,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苏亚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郑顺林,男,汉族,住长沙市。原告卿皓诉被告苏亚东、被告郑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成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蒋宏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皓以诉讼进程过长将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皓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微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