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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继兴与国家电投集团平泉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继兴,国家电投集团平泉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325号原告:程继兴,男,1970年8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市。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平泉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城北街1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308166576G。法定代表人:刘丙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建强,河北冀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继兴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程继兴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继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程继兴负担。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天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