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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德腾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腾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374号原告:广德腾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7565791B。法定代表人:董勇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涂中良,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雪,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兵,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腾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被告常年不在该处居住,且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可送达到的新住址或联系方式,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德腾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珍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梦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