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礼明与陈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礼明,陈亮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550号原告:冯礼明,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陈亮,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冯礼明与被告陈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冯礼明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冯礼明在收到交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冯礼明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冯礼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晓林人民陪审员 刘 荣人民陪审员 代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傅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