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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礼明与陈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礼明,陈亮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550号原告:冯礼明,男,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陈亮,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冯礼明与被告陈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冯礼明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冯礼明在收到交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冯礼明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冯礼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晓林人民陪审员  刘 荣人民陪审员  代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傅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