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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郭建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郭建发,王亚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610号原告:张玉兰,女,汉族,1949年12月10日出生,住侯马市凤城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山西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108号三和家园东区1号楼1.2.3间商铺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599898629E。负责人:刘克强,该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璞,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郭建发,男,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曲沃县史村镇。被告:王亚娟(系郭建发之妻),女,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金殿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绍峰,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兰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郭建发、王亚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玉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玉兰负担。审判员  宁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