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晓媛与栾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媛,栾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媛,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栾秀明,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赵晓媛与被执行人栾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