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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晓媛与栾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媛,栾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媛,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栾秀明,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赵晓媛与被执行人栾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