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苏州太湖度假区建筑装潢材料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太湖度假区建筑装潢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催17号申请人苏州太湖度假区建筑装潢材料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舟山工业园号。投资人沈文君。委托代理人金惠珍,该厂职工。申请人苏州太湖度假区建筑装潢材料厂因其持有票号3130005144048166,出票日期2017年1月23日,票面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出票人苏州聚信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太湖度假区建筑装潢材料厂,付款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7年8月7日申请人苏州太湖度假区建筑装潢材料厂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已找到该份票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太湖度假区建筑装潢材料厂负担。审判长 谢 心 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奚 晓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