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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府谷县乾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乾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府谷县庙沟门镇。法定代表人:宋如昌,系该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权、王辉,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府谷县乾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郝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府谷县乾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府谷县(2017)陕082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府谷县乾缘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现自愿撤回上诉,并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6240元,由上诉人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康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