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衡水机电物资商场有限公司、河北宝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机电物资商场有限公司,河北宝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7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机电物资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6号新华书店西邻。法定代表人:刑铁岗,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宝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清凉店镇衡德公路南。法定代表人:周洪群,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机电物资商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宝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37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龙铁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