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浦江鑫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炳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鑫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炳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757号原告:浦江鑫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兴工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木兰。委托代理人:黄满满,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炳灿,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谢常青,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浦江鑫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炳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鑫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江鑫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隋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