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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5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丽娟诉肖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娟,肖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5民初35号原告:肖丽娟,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肖玖春,女,1967年生,汉族,系清河门区煤矿退休工人,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原告肖丽娟诉被告肖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光、与人民陪审员陈凤英、贺晓艳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玖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原告、被告经曹亚军介绍相识,2013年3月12日,被告因女儿家装修房屋急用资金,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年利率12%,随要随还,被告在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目前被告只给付原告一年利息36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本金和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款3万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肖玖春2013年3月12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年利率12%,2014年3月12日给付原告利息3600元。2014年6月起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负有过错,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延期利息的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玖春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肖丽娟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肖玖春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光人民陪审员  陈凤英人民陪审员  贺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吕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