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卞小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小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53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卞小虎,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住江苏省通州市。曾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10月被山西省晋城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6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6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盗窃,分别于2005年9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给予警告;于2006年3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10年5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0年9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5月、2011年2月均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6月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9月29日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5月5日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羁押审查,次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小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小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月期间,被告人卞小虎在常州市武进区、苏州市姑苏区等地扒窃他人手机、钱包等物品,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85元。案发后被窃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均已灭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卞小虎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小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卞小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小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卞小虎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路劲又一城北门口,趁被害人陈某不备之际,窃得其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2185元的OPPO牌R9S型手机1部。2.2017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卞小虎在取保候审期间,至苏州市姑苏区苏州火车站北广场公交站台附近,趁被害人朱某不备之际,窃得其双肩背包内的钱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400元及银行卡等物。综上,被告人卞小虎盗窃作案2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85元。案发后,被窃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他款物均已灭失。2017年3月9日晚,被告人卞小虎实施上述第一起盗窃行为后,因被害人发现而被附近群众当场扭获并移交现场处警的公安民警,次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其又因实施第二起盗窃行为,于2017年5月2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对以上事实,被告人卞小虎当庭供认不讳。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卞小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的笔录、证人郝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陈某、朱某的陈述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佐证。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卞小虎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卞小虎对此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卞小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卞小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所提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卞小虎扒窃他人财物,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卞小虎另有多次受法律处罚的前科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卞小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7年3月9日、3月10日被羁押的2日折抵计入刑期,刑期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卞小虎退赔赃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以及赃物钱包一只,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