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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皇姑支公司、崔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皇姑支公司,崔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431号原告:刘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皇姑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宁山中路5号。负责人:刘春双。被告:崔健。身份证号码:××。原告刘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皇姑支公司,崔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起诉被告主体错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承担败诉风险。即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不存在,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刘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退回原告刘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育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