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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丽丽与马光荣、马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丽,马光荣,马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560号原告:杨丽丽,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林(系原告丈夫),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马光荣,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马光标,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杨丽丽与被告马光荣、马光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丽丽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杨丽丽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杨丽丽负担。审 判 长  陈双双人民陪审员  胡传康人民陪审员  邬定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郭 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