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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邓小川与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张卫东、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川,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张卫东,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六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952号原告:邓小川,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朱凯,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卫东,男,汉族,约45岁,住新疆石河子市。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六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南路610号。负责人:周战奇,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小川与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张卫东、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张卫东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不属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涉的建设工程新疆石河子市如意科技纺织有限公司厂房,位于新疆石河子市属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在我院辖区,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故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张卫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张卫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7338.04元(原告邓小川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邓小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