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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财保67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有平,董事长。被申请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松,总经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区连体商铺;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东段绿树景苑项目二期的土地,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呼国用(2013)第00053号,土地面积:61905.707m2,土地性质:居住兼商用(兼容20%),价值564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支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函。2017年8月7日,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区连体商铺;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土地性质:居住兼商用(兼容20%),价值5640000元,期限为三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滢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