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民初7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跃江与梅首钧、梅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跃江,梅首钧,梅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465号之一原告:朱跃江,男,194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梅首钧,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现住浙江省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梅朝平,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跃江与被告梅首钧、梅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浙0784民初74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告梅首钧、梅朝平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西城松石西路340弄5幢7号的不动产(权证号码:XC00024095、永国用2016第5167号)。原告朱跃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梅首钧、梅朝平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西城松石西路340弄5幢7号的不动产(权证号码:XC00024095、永国用2016第5167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