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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厚高与曾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高,曾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925号申请执行人:王厚高,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曾雪梅,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王厚高与曾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还款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1563元已由申请人王厚高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80执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