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厚高与曾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高,曾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925号申请执行人:王厚高,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曾雪梅,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王厚高与曾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还款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1563元已由申请人王厚高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80执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