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黄金国王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黄金国,王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808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一单元17层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3318B。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公司员工。被告:黄金国,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莉,女,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国、王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宗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