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辖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华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华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辖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华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白虎岩路19号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385600。法定代表人:王继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7240565XD。法定代表人:肖少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厦门华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1975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华锂公司上诉称:“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虽然从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当事人作出管辖约定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发生诉讼以及哪一方为原告,故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是非具体化的连结点,法院之间关于案件的管辖不确定,属于无效的协议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正拓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华锂公司与正拓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明确,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正拓公司根据该约定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华锂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挺审判员 胡劲松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易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