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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4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丽萍与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萍,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493-2号申请执行人:周丽萍,女,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奇节能),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家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丽萍与被执行人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丽萍借款471112元。案件受理费8367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7)吉07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