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桂清与韩雪、周颖、王明亮、王蕊、迟占友、吕芳敏、于明哲、刘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清,韩雪,周颖,王明亮,王蕊,迟占友,吕芳敏,于明哲,刘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53号申请人:张桂清,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韩雪,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周颖,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王明亮,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王蕊,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迟占友,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吕芳敏,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于明哲,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刘芳芳,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桂清与被申请人韩雪、周颖、王明亮、王蕊、迟占友、吕芳敏、于明哲、刘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桂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雪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韩雪在中国建设银行富裕县支行的工资4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王明亮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3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王明亮在中国建设银行富裕县支行的工资2,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迟占友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3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于明哲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30,0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于明哲在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