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胥立国、王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立国,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胥立国被执行人:王涛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涛名下的银行存款1089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7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段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