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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来建华与孙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建华,孙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1075号原告:来建华,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孙燕华,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来建华诉被告孙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来建华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燕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8月10日至12月16日期间,孙燕华因垫付工程款所需分五次向来建华借款共计130000元,同时孙燕华出具借条五份,确认以现金方式收到上述借款。后孙燕华一直未予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来建华借款本金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孙燕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彦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