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胜林与被告陈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林,陈海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190号原告:张胜林,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陈海平,男,其身份信息未核实。原告张胜林与被告陈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胜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林申请撤诉系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胜林负担。审判员 刘作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登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