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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胜林与被告陈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林,陈海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190号原告:张胜林,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陈海平,男,其身份信息未核实。原告张胜林与被告陈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胜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林申请撤诉系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胜林负担。审判员  刘作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登虎 来源:百度“”